第26930036号“西贝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西贝旺 26930036

阅读:155907 2020-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刘君雪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希友 异议人刘君雪对被异议人贾希友(原被异议人:临沂匠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26930036号“西贝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刘君雪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希友

  异议人刘君雪对被异议人贾希友(原被异议人:临沂匠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26930036号“西贝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贝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冷冻水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6572号“西贝旺”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00311号、第6178572号“西贝旺”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亦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930036号“西贝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6930036号“西贝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西贝旺 269300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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