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刘君雪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希友
异议人刘君雪对被异议人贾希友(原被异议人:临沂匠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26930036号“西贝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贝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冷冻水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6572号“西贝旺”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00311号、第6178572号“西贝旺”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亦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930036号“西贝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