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573033号“澄海狮头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澄海狮头鹅 49573033

阅读:179316 2023-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狮头鹅产业发展协会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73033号“澄海狮头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澄海市志2018》(中州古籍出版社 2020年1月出版)未记载“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名称,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客观…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狮头鹅产业发展协会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73033号“澄海狮头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澄海市志2018》(中州古籍出版社 2020年1月出版)未记载“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名称,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补交的《狮头鹅》《澄海市农业志》《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志1979-2008》未记载“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名称,未提交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版权页,且封面页及内容页未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二、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具有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能力。 三、申请人提交的《“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 四、申请人提交的《“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澄海狮头鹅”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详细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澄海狮头鹅”产自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境内,被誉为“百禽之王”,又有“世界鹅王”之称,已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澄海区更成为澄海狮头鹅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澄海狮头鹅”在全国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其影响力更是延伸到海外东南亚地区,该标示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及商业价值。二、申请人提供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以及检测设备清单和检测人员名单,以证明其具有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能力。3、“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说明。4、申请人重新提交《“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修改后版本。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知名度证明材料;

  2、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测资质证书以及检测设备清单和检测人员名单;

  3、“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说明;

  4、《“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1、证据1中关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知名度证明材料显示,2020年之前编纂的部分地方志所记载的多为“狮头鹅”或“潮汕狮头鹅”,而非“澄海狮头鹅”,该组证据仅能证明,1956年广东省农业厅在澄海县白沙埔成立种鹅场,收集和鉴定不同产区的鹅种,至1963年完成澄海系狮头鹅的选育,即澄海系狮头鹅作为“狮头鹅”的一个品种在汕头市澄海区养殖及繁育,尚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

  2、证据2中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及相关资质证明符合要求,能够证明申请人所委托的机构具有监督检测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能力。

  3、证据3关于“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说明,仅罗列了鹅种的形成及传播、气候因素、水资源因素、地形因素等,并未对选种、鹅舍选址及卫生条件、孵化条件、繁殖及饲养方式、防疫管理及出栏检疫等方面予以具体说明,缺乏该鹅种形成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具有何种因果关系的阐述。

  4、申请人提交的《“澄海狮头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该部分阐述不够清晰、完整。

  经复审认为,“澄海狮头鹅”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我局将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澄海狮头鹅”尚不具备地理标志认定所需的客观存在及声誉。在案缺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及其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综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

本文《关于第49573033号“澄海狮头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澄海狮头鹅 495730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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