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诸暨市睿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60013681号“钱老家二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第10846770号“老娘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及系列商标的所有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故意模仿和抄袭,明显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使消费者和公众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使用势必会削弱申请人商标的影响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2、委托加工协议、合作协议;3、作品登记证书;4、销售信息;5、媒体报道;6、荣誉证书;7、在先决定、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米;谷类制品;谷粉;茶;咖啡;糕点;蜂蜜;调味品;糖;挂面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先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权利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谷类制品、谷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谷粉;谷类制品;米”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或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米、谷类制品、谷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