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凯立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28744009号“liFvw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39424号“Fuwa及图”商标、第12448289号“Fuw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于“富华集团”及其主要成员的简介、行业排名及纳税证明、荣誉资质;2、“富华”字号的历史变革;3、申请人“Fuwa及图”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4、相关维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有篷的车辆;电动运载工具;车轴;车轴颈;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汽车车轮;汽车轮胎;小货车”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拖车(车辆)、汽车车轮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liFvwa”与引证商标一、二“Fuwa及图”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有篷的车辆、车轴、汽车车轮、汽车轮胎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拖车(车辆)、汽车或货车零件、汽车车轮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相同或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FUWA”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