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海生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汉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95862号“七宝老街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82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七宝老街”是4A级旅游景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中。张海生和沈夏萍夫妻两人即经营着上海闵行七宝阿明扎肉馆,也分别经营着上海宝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百安羊肉馆,并一直持续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上海闵行七宝阿明扎肉馆经营近20年,一直加工七宝老街的各种特色小吃,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个体户介绍、张海生和沈夏萍夫妻结婚证明;
2、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销售发票;
3、店面门头及店内照片、证书、大众点评网截图;
4、“七宝老街”作品登记证书及典故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年糕等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中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照片中产品的形成时间;其中销售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发票显示时间均晚于指定期间。证据3中店面门头及店内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其中荣誉证书、大众点评网截图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