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91122号“跨越山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跨越山海 66191122

阅读:37031 2023-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魅力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1122号“跨越山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一直在使用,且该商标也已在国内外各种媒体宣传及国内外各大电影节上使用,已经取得让社会公知、公识和公悉的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电影《跨越山海》(曾用名:…

  申请人:成都魅力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1122号“跨越山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一直在使用,且该商标也已在国内外各种媒体宣传及国内外各大电影节上使用,已经取得让社会公知、公识和公悉的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电影《跨越山海》(曾用名:跨越山与海)作为电影名称,申请41类商标,是符合行业特点及商标特质的。从性质上说,电影名称作为一部电影的灵魂,有其极强的艺术特征和商业性,且因其行业特点以及作为电影名称的公知、公识和公悉性,目前在国内外均已取得商标注册。近年来国内已经注册类似特点的电影名称商标或其他商标名称。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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