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易脉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易脉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534616号“LOVE BEA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VE BEAS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女式)钱包;书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81755号“THE BEAST”、第18821794号“MS.BEAST”、第15981756号“野兽派”、第25533769号“BEAST FLOR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箱;海滨浴场用手提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34616号“LOVE BEAS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