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梁爽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格致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梁爽对被异议人南京格致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9192828号“全因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因爱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宠物尿布;驱虫用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06072号“全因爱”、第8985603号“全因爱 LOVOLOGY及图”、第8606073号“全因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浴剂”、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92828号“全因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