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拉桌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93504号《关于第47911994号“JOO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6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8211628号“JOO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并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多用途运动包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