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晶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9539号“JING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洗手液、洗发液、浴液、口红、香水、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品商品上进行复审,放弃其他商品上的复审。第19494917号“菁荟 JING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45757155号“菁蕙 JI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针对申请商标在洗手液、洗发液、浴液、口红、香水、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品以外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洗手液、洗发液、浴液、口红、香水、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品以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手液、洗发液、浴液、口红、香水、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品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洗手液、洗发液、浴液、口红、香水、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手液、洗发液、浴液、口红、香水、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香薰藤条、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