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亚洲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艾森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35157505号“人生加减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153748号“加减”商标、第19826095号“加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及实物展示图;2、设计图及现场照片;3、推广宣传资料;4、行业排行;5、公益资料;6、搜索记录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7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双方商标相同近似的主张,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