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幕友(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5083号“幕友医疗 MOOY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11086号“幕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76881号“慕友 MOOY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84928号“募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596575号“MO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883664A号“MOOV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有固定的消费群体,深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片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