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14498号“经营十二条”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经营十二条 29014498

阅读:96252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稻盛和夫(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小宝 异议人稻盛和夫(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小宝(原名称:杜小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9014498号“经营十二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稻盛和夫(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小宝

  异议人稻盛和夫(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小宝(原名称:杜小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9014498号“经营十二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经营十二条”指定使用在第3、8、9、11、14、35、36、37、38类等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5类和第41类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利害关系人书籍出版作品《经营十二条》的作品名称商品化的在先权益,并提供了百度网百度等搜索引擎上关于《经营十二条》的网页打印件、异议人与其利害关系人签订的授权书复印件、各大线上商城销售《经营十二条》书籍的搜索页面、百度百科对书籍《经营十二条》的介绍等证据。异议人上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营十二条”作为书籍出版作品名称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以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产生特定的对应关系或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具有某种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证据不足。   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书籍出版作品《经营十二条》名称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申请注册18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在先作品名称相同或与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所提企业经营理念、经营培训机构名称等相关的商标,如“干法”、“六项精进”、“盛和塾”等,部分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14498号“经营十二条”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培训;教育;家教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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