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奢侈品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鸿禧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0日对第59879998号“BOFTGEAVFET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BOTTEGA VENETA”是申请人的主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高知名度。“BV”作为其简称及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已与“BOTTEGA VENETA”商标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1132641号“BOTTEGA VEN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80267号“BOTTEGA VEN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一贯恶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更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及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申请人母公司介绍;
2、申请人产品2003-2014年产品宣传册;
3、申请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生产的含有INTERCCIATO元素的编织包袋照片,以及由申请人知识产权经理签名的证明文件;
4、BOTTEGA VENETA(BV)指南及其翻译、获得奖项相关凭证、报道;
5、贝恩公司全球奢侈品市场调查报告;
6、杂志评选BOTTEGA VENETA为最适合职场香氛相关报道;
7、申请人在中国直营店及销售数据;
8、审计报告、工商公司信息;
9、营业执照、零售店铺照片及橱窗商品照片;
10、申请人最终控股公司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
11、申请人在2005年-2009年广告投入统计表及2005-2015年部分广告页面;
12、2011年及之后两年广告费用清单及发票、品牌宣传页面;
13、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相关品牌报道页面;
14、在先判决、裁定书;
15、各大媒体关于BOTTEGA VENETA报道介绍;
16、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具有恶意的相关资料;
17、有关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裁定和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12月6日第1818期《送达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鞋;鞋垫;靴;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
2、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本案审理期间,各引证商标由本案申请人转让至柏蒂•温妮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已收购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利害关系人。
3、被申请注册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3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在服装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如“DRMAVNETOS”商标、“尹马丁新”商标、“MCQUEENFN”商标、“ALXXANDROE MSQUNNFE”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BOTTEGA VENETA”商标与“BV”商标同时使用并形成了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BOFTGEAVFETNA”与引证商标一、二“BOTTEGA VENETA”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鞋;鞋垫;靴;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且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本案中申请人“BOTTEGA VENETA”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相近,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注册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3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在服装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如“DRMAVNETOS”商标、“尹马丁新”商标、“MCQUEENFN”商标、“ALXXANDROE MSQUNNFE”商标等。被申请人并未进行答辩对上述商标来源及注册行为进行合理解释,故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不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