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3900号“硅基律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系臆造组合词汇,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行业内的内容等特点的词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经营范围、“硅”材料和“硅”的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数字诊疗装备研发重点专项立项通知、申请人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新闻媒体报道、申请人运营的“硅”商城或旗舰店的情况或客户评价、申请人商标列表、法院判决及在先类似案件决定书、市场部分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硅基律动” 整体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