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满治宇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丰顺县美和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33506526号“满舒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满舒克”作为申请人的艺名已被广大公众所知晓,“满舒克”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艺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艺名申请注册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购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三、被申请人除了注册申请人姓名外,还注册与其他公众人物姓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满舒克先生介绍及第三方媒体报道等证明资料;
2、“满舒克”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
3、申请人授权天津川流熙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满舒克”商标的授权书;
4、申请人国内注册的“满舒克”商标列表;
5、关于《中国新说唱》数据统计的报道;
6、被申请人国内商标注册列表;
7、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姓名的商标信息及对应人物简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酒”等商品上,后该商标经异议审查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发于2020年5月21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姓名权的保护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二)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三)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满舒克系满治宇的艺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发布了《做我的猫》等多件流行单曲,并参加了《中国新说唱》选秀节目,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艺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其艺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在药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申请人相联系,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商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不正当借助申请人艺名的知名度,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