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018378号“宝茜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宝茜兰 31018378

阅读:128242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香港福茂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爱乐嘉母婴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港福茂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爱乐嘉母婴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1018378号“宝茜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香港福茂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爱乐嘉母婴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港福茂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爱乐嘉母婴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1018378号“宝茜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宝茜兰”,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棉;婴儿含乳面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50154号“宝茜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液;香皂”等。虽然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签订的经销合同复印件、异议人的销售出库单、异议人的宣传资料等证据,被异议人未对异议人的上述证据进行答辩并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异议人为异议人的经销商,且可知异议人主要销售母婴用的护肤品等商品。故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宝茜兰”,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消费对象有一定重叠的“婴儿含乳面粉;婴儿尿裤;婴儿尿布”等商品上,此种情形难为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18378号“宝茜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018378号“宝茜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宝茜兰 310183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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