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3338号《关于第54824433号“ROK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3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已经被无效宣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