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城市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惠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1440号“优能锂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20753号、第41557224号、第20637584号、第65906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池开关(电);电池;电池箱;汽车用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池开关(电);电池;电池箱;汽车用蓄电池”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材料、功能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