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涵谡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0897号“南国香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0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47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69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3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856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9940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5350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香茗”为茶的雅称,使用在“茶;冰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甘菊茶饮料;白茶;红茶;乌龙茶;椴树花茶;绿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