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艳茹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5854号“张记油茶 ZHANG JI YOU 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54944号商标、第64447316号商标、第63421064号商标、第63302041号商标、第3048167号商标、第30330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至四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在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是否续展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五续展结果确认后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