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义:河南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2978号“萤火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10932号“FIREFLY及图”商标、第25298819号“萤火虫FIREFLY”商标、第25401291号“GLOWWORM”商标、第31578588号“FIREFLY”商、第61327318号“莹火虫”商标、第16454827号“FIREFLY”商标、第62921113号“萤火虫课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实际使用的行业领域不同,不会产生实际混淆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照相机(摄影);电子防盗装置;液晶面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被核准变更为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车辆倒退警报器;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运载工具遮光装置;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车辆倒退警报器;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运载工具遮光装置;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