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5534号《关于第59620122号“BO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9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959433号“Bo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卫生绷带”商品上予以撤销。故该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1、第14115456号“BO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在“婴儿食品;净化剂;橡皮膏;止血剂”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13日第1683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卫生绷带”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号《商标公告》上。
3、第8992001号“BOV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22年5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OLON”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婴儿尿布;牙用光洁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或维持注册的牙填料、婴儿尿布、营业补充剂、花粉健身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额“医用眼罩;医用眼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眼罩;医用眼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婴儿尿布;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