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企鹅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弘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对第49704195号“企鹅嗨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最著名的英文图书出版商,在世界媒体业排行第10位,其企鹅/PENGUIN/企鹅图形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5747986号“企鹅”商标、第17712601号“企鹅指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询,被申请人处于教育行业,与申请人所处行业密切关联。考虑到申请人和其品牌“企鹅/PENGUIN”极强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申请人知晓或应当知晓申请人和其引证商标,但却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此种情况实是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反复申请与申请人和其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显然被申请人十分了解和熟悉申请人和其品牌“企鹅/PENGUIN”,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嗨”、“课”、“指南”以及申请人相关介绍;2、在先案件裁定;3、引证商标详情;4、申请人在中国举办活动的图片;5、媒体相关报道;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的出版协议及翻译;8、申请人出版发行书籍信息、销售信息、相关评价;9、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布的企鹅图书(中国)书目;10、书展筹划合同、活动现场照片;11、发票;12、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1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教育;辅导(培训)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企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