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55835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6558358

阅读:117006 2023-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廉振 委托代理人:风向(山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对第46558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旗下“郑志龙”过桥米线在临沂市当地餐饮行业已具备极高知名度。二…

  申请人:临沂郑志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廉振

  委托代理人:风向(山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对第46558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旗下“郑志龙”过桥米线在临沂市当地餐饮行业已具备极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第13907696号“郑志龙过桥米线ZHENGZH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加盟商之一,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存在,其恶意抄袭和攀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不只申请注册了与本案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还反复申请注册带有郑志龙先生姓氏“郑记”、经营地址“老医专”及其拼音“LAOYIZHUAN”的商标,攀附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过桥米线所获荣誉;2、“郑志龙”过桥米线新闻报道;3、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4、被申请人廉振与郑志龙先生签订的《‘郑志龙’过桥米线加盟合同书》、《‘郑志龙’过桥米线加盟合同补充》和《同一采购协议书》、转账记录、收到条;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历经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不可辩驳的商标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有巨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精心设计创造的标识,是以自身肖像为原型,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商标注册,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复制或抢注。争议商标已拥有自己特定的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被申请人使用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曾是申请人的加盟商之一,基于此可知,被申请人肯定知晓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和善意。被申请人的店面装修风格、视觉效果与申请人的店面装修风格、视觉效果雷同,若允许争议商标在相同地域、相同行业中使用,势必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三番五次地恶意抢注与申请人有关的商标,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14日第1779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4655835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65583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15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