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简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9368号“JTIME 简色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7663号“简时代 JANE SIR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10124号“简U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07825号“简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67734号“锦时代•JTI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15451号“JM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88932号“家姆时代 JM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634416号“暨美时光 JM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486153号“力盛LI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508791号“颍尚江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八、九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