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SHA FOUNDATION, 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7146号“SHAMBHAVI MAHAMUD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且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并非4105群组,应属于4101群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并修正群组划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香巴维大手印”,其为瑜伽的一种形式,其使用在第41类提供瑜伽训练,即向冥想者、公众、企业高管、医院或任何其他出于个人利益而有兴趣学习瑜伽的个人或组织传授瑜伽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地域性,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充分依据。
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并非4105群组,应属于4101群组的理由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