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大诚当道品牌企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华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86234号“小公园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小公园亭”含义是指“小公园中的亭子”,是游客在公园用于休息的场所或者是景点,并不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销售场所,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销售场所等特点。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销售场所等特点,不具商标识别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