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17066号“TT 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T 出行 63317066

阅读:61346 2023-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7066号“TT 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第10055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相近的人事管理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

  申请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7066号“TT 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第10055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相近的人事管理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6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批复、合作协议、采购合同、发票、相关照片、相关截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现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整体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具有可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放弃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63317066号“TT 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T 出行 633170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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