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治威克索赔管理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8190号“SEDGWI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4280号“SEDGWI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25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组成元素、读音和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前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