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4910号“中物院化材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1021号“M•MENGCAI及图”商标、第8231093号图形商标、第21940023号图形商标、第24779142号“星美多XINGMEIDUO及图”商标整体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