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澳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腾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澳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297941号“联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联澳”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63516号、第25174607号“奥联”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保险咨询;资本投资;金融贷款;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经纪”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97941号“联澳”商标在“保险咨询;资本投资;金融贷款;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经纪”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