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410018号“稻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稻穗 56410018

阅读:146461 2023-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省南凤出口花炮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省江丰花炮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桐木顶瓜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7日对第56410018号“稻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稻穗”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被…

  申请人:湖南省南凤出口花炮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省江丰花炮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桐木顶瓜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7日对第56410018号“稻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稻穗”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系通过抄袭模仿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抖音视频截图、网页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被申请人致力于研究开发稻穗烟花,相关产品在消费者心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复制、模仿,不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证据材料中显示的“禾下乘凉梦”的烟花,系被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非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禾下乘凉梦”商标使用的律师函;

  2、被i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3、被申请人部分宣传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3类烟花、火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抖音视频截图均未显示“稻穗”商标,且电子截图证据证明力较弱;提交的网页截图或时间显示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其他商标,虽有部分截图显示“稻穗”商标,但仅凭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烟花、火器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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