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098290号“慕思枫Musif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慕思枫Musifeng 55098290

阅读:128312 2023-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顾小刚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5098290号“慕思枫Musif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958940号“慕思deRUC…

  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顾小刚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5098290号“慕思枫Musif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958940号“慕思deRUCCI DR”商标、第7656050号“慕思deRUCCI DR”商标、第6275178号“慕思”商标、第18280134号“慕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为“家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我局的支持。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引证商标创意说明;

  4、申请人及其“慕思”品牌所获荣誉证据;

  5、申请人“慕思”商标广告宣传、店铺开设、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立构思而成,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包含“慕思”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0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一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中文部分“慕思枫”,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中文部分“慕思 ”、“慕思凯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慕思枫Musifeng”与申请人商号“慕思”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5098290号“慕思枫Musif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慕思枫Musifeng 550982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0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