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趣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东汇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36145654号“趣批油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LU趣户外”品牌,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在先品牌的恶意摹仿和复制。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一地,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其仍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组织活动的照片及行程安排;2、申请人大事记宣传册;3、百度搜索结果及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合法来源,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2、争议商标平台介绍及网络搜索结果。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物流运输、商品包装、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拖运、货物贮存、快递服务、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无效理由中并未阐述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其他在先权利,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运输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