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294998号“天鹅酒园孔雀 TIANE JIU YUAN PEACO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鹅酒园孔雀 TIANE JIU YUAN PEACOCK 29294998

阅读:36270 2023-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思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29294998号“天鹅酒园孔雀 TIANE JIU YUAN PEACO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0167931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思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29294998号“天鹅酒园孔雀 TIANE JIU YUAN PEACO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0167931号“天鹅庄”商标、第1285855号“S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众多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商标局、法院的支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及图片资料;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4、申请人部分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企业完税证明;

  6、产品卫生检疫证明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混淆视听、偷梁换柱、企图误导案件审理,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和制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已实际使用的证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针对被申请人的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2029328号“天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7月4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文部分“天鹅酒园孔雀”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天鹅庄”、引证商标二的中文含义“天鹅”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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