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482088号“YALIG 雅丽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ALIG 雅丽家 63482088

阅读:86099 2023-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喜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2088号“YALIG 雅丽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4774号“家丽雅”商标、第12292712号“家丽雅布衣”商标、第379651…

  申请人:新疆喜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2088号“YALIG 雅丽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4774号“家丽雅”商标、第12292712号“家丽雅布衣”商标、第37965117号“雅丽嘉”商标、第35366459号“雅丽易家”商标、第35114480号“雅厨丽家”商标、第8303667号“雅尔丽家 YALIG”商标、第47053699号“雅美丽家”商标、第22635781号“雅莉家烤肉”商标、第14757543号“雅丽”商标、第61609015号“雅丽”商标、第30434936号“YALI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处于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核定使用的拍卖、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雅丽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YALIG”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十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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