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752635号“蓝城家居BLUE CITY FURNITU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蓝城家居BLUE CITY FURNITURE及图 11752635

阅读:87489 2023-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蓝城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马也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52635号“蓝城家居BLUE CITY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17…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蓝城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马也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52635号“蓝城家居BLUE CITY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17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不断的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商品上通过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形式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使用宣传复审商标的照片;2、申请人官网及天猫店铺宣传使用情况;3、申请人签订的包装采购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5、产品检测报告。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交换及评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2001、2012类别商品上的使用,且部分证据存在造假嫌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0类家具、茶几、沙发、电视机架、非金属箱、竹木工艺品、玻璃钢工艺品、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垫枕、非金属门把手商品上。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22年8月16日我局作出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证明其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证据4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实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家具商品,加之证据1、2、5的照片、检测报告等予以佐证。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家具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茶几、沙发、电视机架、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商品与家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非金属箱、竹木工艺品、玻璃钢工艺品、垫枕、非金属门把手商品,且上述商品与家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茶几、沙发、电视机架、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六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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