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春风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4822号“郸杰弹又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782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商品上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经撤三程序后仍继续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包含了“弹又脆”文字,以此作为商标组成部分,通常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