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2GLOBAL ADVISOR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2903号“H2 GLOB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8665号、国际注册第G1298849号、国际注册第G1299388号商标(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第37707541号商标(36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G1298849号、国际注册第G1299388号商标(3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国际注册第G1298849号、国际注册第G1299388号商标(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4、7、9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5、36、38、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针对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适用的法条包括《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的英文有“氢气全球的”相关含义,该标志因其上述相关含义通常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申请商标的标志因其上述相关含义也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属性以及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化学品批发;与燃料相关的批发服务;与下述商品相关的的批发服务:风能、太阳能和水力发电机器及装置;与下述商品相关的的批发服务:水电解用机器和装置;与下述商品相关的的批发服务:生产以电力为主的燃料和原材料的机器及装置;与下述商品相关的的批发服务:调节电用装置和仪器;与下述商品相关的的批发服务:能量存储用装置和仪器;与下述商品相关的的批发服务:能量转换用装置和仪器;与下述商品相关的的批发服务:变电装置和仪器;与下述商品相关的的批发服务:能量调节用装置和仪器;与下述商品相关的的批发服务:导电用装置和仪器服务,为不被我国所接受的相关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安排与第三方的合同(贸易)服务与提供商业和市场营销的信息等类似服务上;在第36类上与引证商标四分别注册使用在货币事务与金融建议和咨询服务等类似服务上;在第38类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电信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第42类上与引证商标七、八分别注册使用在技术研究与新产品的研究和设计等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7、9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5、36、38、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