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林荻洋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优扬新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荻洋对被异议人上海优扬新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8468177号“度小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度小满”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基金投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37245号“度小月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银行”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方式相近,构成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468177号“度小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