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0064号“R DERUCCI 慕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6862号商标相比较,二者显著识别部分汉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