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3129号“金钢甲 颠覆性创新 防水"0"工期 银钢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89455号“金钢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整体用于商标中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