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特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泓绰服装鞋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6138064号“Intelhams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71005号“INTEL”商标、第2017207号“INTEL”商标、第5074557号“intel及图”商标、第47710173号“英特尔 IN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 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混淆性近似的商标,有悖商标代理职业操守,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甚至是串通行为,难谓善意。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三、经过长期宣传使用,申请人在先注册于第9类第220559号“intel”商标、第225222号“INTEL”商标、第1361319号“INTEL”商标、第5074126号“in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已达到驰名商标应有的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争议商标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市场声誉,不当利用其市场声誉,损害申请人利益。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长期使用并有极高影响的商号“INTEL”和“英特尔”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申请人对于在先商号权造成损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部分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关于“HAMSON”的解释、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5、申请人官网资料;6、“INTEL”商标注册信息;7、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8、申请人及其商标排名情况、所获荣誉、认定资料;9、申请人及品牌介绍;10、申请人财务报表;11、申请人在中国的企业经营资料;12、在IDC国际数据公司的电脑追踪记录及主要内容翻译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于2021年12月获得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围巾、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鞋、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微型计算机、头戴耳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的首字母经特殊设计,其整体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五至八的知名度。但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五至八“INTEL”或“inte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第9类计算机、芯片等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性,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申请人对此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称其商号“INTEL” 、“英特尔”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为专业从事商标服务和知识产权代理的公司,但本案被申请人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与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