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汇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昆明五华天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51882146号“汇佳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汇泰龙”品牌在五金、建材、防盗设备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01792号“汇泰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3668号“汇泰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9486号“汇泰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77291号“汇泰龙HUITA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372556号“汇泰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其“搭便车”、抄袭摹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主体资格变更、实际经营图片、各种认证材料、使用及销售证据、广告宣传及所获荣誉等证据;申请人注册商标证据;申请人维权相关证据;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22年07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合金、金属水管、金属建筑材料、钢丝、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钉子、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钥匙、五金器具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家具金属部件、金属门、关门器(非电动)、弹簧锁、金属螺丝、窗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锁簧、钢板、钢丝、非电气金属电缆接头、钉子、金属水管等商品上。上述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汇佳龙”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汇泰龙”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合金、金属水管、金属建筑材料、钢丝、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钉子、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钥匙、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金属部件、金属门、关门器(非电动)、弹簧锁、金属螺丝、窗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锁簧、钢板、钢丝、非电气金属电缆接头、钉子、金属水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