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847856号“Dazzle Dre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azzle Dream 46847856

阅读:72073 2023-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牛小乖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6847856号“Dazzle Dre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43243号“DAZZLE”商标、第10543…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牛小乖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6847856号“Dazzle Dre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43243号“DAZZLE”商标、第10543243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DAZZLE”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市场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四、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极具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和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Dazzle”、“Dream”含义解释;3、类似案件决定书;4、申请人介绍;5、申请人获得的证书;6、媒体宣传推广资料;7、申请人店铺资料;8、申请人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和市场份额;9、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资料;10、被申请人关联主体信息;11、被申请人商标售卖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基于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另外,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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