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560819号“COBR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OBRA 11560819

阅读:165251 2023-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波拉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560819号“COB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42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波拉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560819号“COB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42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1月19日至2022年01月1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授权广州市聘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聘宇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

  3、相关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4、工厂照片;

  5、汽车配展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或扫描件,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倒签,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存在篡改情形,且发票和送货单均模糊不清,亦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是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据仅为衬衣商品、工厂照片及参展的照片,并非是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请求,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6、微信聊天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联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专用权至2024年3月6日。2020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01月1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5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在复审期间内,聘宇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表明商标权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意思表示,至于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以及何时开始使用复审商标,均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6中的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涉及的商品为保安套装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

本文《关于第11560819号“COBR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OBRA 115608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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