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宸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2680号“诚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97527号“诚食”商标、第19564730号“三光米 诚食”商标、第33919837号“诚食”商标、第47286792号“诚食”商标、第1953875号“诚”商标、第5933910号“诚 诚心及图”商标、第15126924号“道诚臻信及图”商标、第15126925号“道诚国际 诚 DAO CHENG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45071410号“九品食 诚 信 火锅烧烤食材超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调味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