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079432号“德科斯米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科斯米尔 44079432

阅读:111079 2023-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莉萨•德科斯米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海鹰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1日对第44079432号“德科斯米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4727045号“德科斯米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7042号“德科斯米尔”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莉萨•德科斯米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海鹰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1日对第44079432号“德科斯米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4727045号“德科斯米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7042号“德科斯米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等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争议商标是申请人英文字号的音译,已经通过使用产生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申请人商标均是抄袭他人商标而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关联公司荣誉资料;被申请人名下第44074890号“DRAXLMAIER及图”商标异议决定书;互联网关于被抄袭商标介绍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14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油;润滑剂;齿轮油;工业用油;乳化油;切割油;导热油”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分别在第7类“农业机械;印刷机器”等商品上和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车辆座位”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彭州市江山和健身俱乐部,经营范围健身服务、羽毛球室内场所服务。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申请的“恩坦华”、“INTEVA”、“康奈可”、“DRAXLMAIER及图”标识均与他人在先字号或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其中第44074890号“DRAXLMAIER及图”商标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该商标已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以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为中文“德科斯米尔”,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完全相同。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德科斯米尔”商标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德科斯米尔”文字并非常用词汇,具有较高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字号或商标的故意。同时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健身服务,不具有经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主体资格,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商标注册制度,扰乱了商标注册的基本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4079432号“德科斯米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科斯米尔 440794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76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