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52123号“淘优拉TAOYOUL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优拉TAOYOULA及图 37052123

阅读:77422 2023-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优拉(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法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周希鹏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招商城商海路甸头上号(俊标)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37052123号“淘优拉TAOYOUL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

  申请人:优拉(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法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周希鹏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招商城商海路甸头上号(俊标)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37052123号“淘优拉TAOYOUL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目的是低价注册高价转让,将注册商标作为一种盈利方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网络查询有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挂售、报价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及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截图证据,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处于售卖状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及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被申请人未说明注册意图或真实使用的意图。同时,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处于售卖状态,争议商标亦在进行售卖中。被申请人并未进行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大量注册的事实及进行商标售卖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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